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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2023-07-05软件使用 233人已围观

简介【哈耶克:自由主义的法律观】作者:哈耶克来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转自:华尔街俱乐部 自由主义这种法律之下的自由观,或消除专横强制的观念,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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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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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主义的法律观】作者:哈耶克来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转自:华尔街俱乐部 自由主义这种法律之下的自由观,或消除专横强制的观念,其含义之中又包含着它赋予“法律”和“专横”的含义。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词汇有不同的用法,在自由主义传统内部也存在着冲突,例如在洛克看来,自由只有在法治之下才能存在,而在许多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者和边沁看来,正如边沁所说,“每一种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种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不错,法律可以用来破坏自由。然而,并非立法机关的一切产物,都是洛克或休谟、斯密、康德或后来英国辉格党人所理解的那种保护自由的法律。当他们说法律是之一不可或缺的捍卫者时,他们所想到的,是那些包含在私法和刑法中的公正的行为规则,而不是立法当局发布的一切命令。按英国自由主义传统在说明自由的条件时所采用的含义,由政府实施的规则要想具有法律的性质,它必须具备某些属性:它们必须是针对个人行为的普遍规则,适用与一切未知的未来事件,并且规定了个人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它本质上必然具有禁令而非具体命令的性质。因此它也离不开私有财产制度。在这些公正行为规则所规定的限制之内,个人被认为可以自由地利用各自的知识和技能,以他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追求自己的目标。因此,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仅限于实施公正的规则。不过,除了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极端派之外,自由主义并不排除政府也应该为公民提供一些服务。这仅仅意味着,无论要求政府提供什么其他服务,它为此目的只能动用供它支配的资源,但不能对私人公民施以强制。换言之,政府不能用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达到它自己的具体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得到正当授权的立法机关的行为,有可能和一位独裁者的行为同样专横。当然,向具体的个人或群体发出的任何命令或禁令,如果没有遵守普遍适用的规则,都可以被认为是专横的。从自由主义的老传统所采用的含义上说,强制行为之为专横行为,是因为它服务于政府的特定目标,而决定这一目标的又是特殊意志,而不是维护自发的全面行为秩序(任何得到实施的其他公正行为规则,都要为这一秩序服务)所必需的普遍规则。法律和自发的行为秩序自由主义学说赋予公正的行为规则以重要性,是基于如下观点:这些规则是维护自动生成的或自发秩序的基本条件;在这种秩序中,不同的个人和群体,根据自己的知识追求各自的目标。至少18世纪自由主义学说的伟大创立者休谟和斯密,并不认为各种利益有着天然的和谐关系,而是认为不同个人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只能通过服从适当的行为规则加以协调,或如他们同时代人杜克所说。“自爱这一人性中的普遍动机,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向……它可以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去促进公众的利益。”这些18世纪的作家当然也是法哲学家和经济秩序的研究者,他们的法律观同他们的市场机制学说有着密切的关联。他们理解,只有承认某些法律原则,才能保证互不相关的个人的行动的计划相互协调,从而使任何人都有很好的机会去实施他们自己制定的计划。这就像后来的经济学说所作出的更为明确的说明,这种个人计划的相互协调,使人们既可以利用各自的知识和技能追求自己的目标,同时也能相互提供服务。……全文:网页链接【思进免责声明】本号致力于“好文”推送,并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所发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交流之目的。文章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留言联系,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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