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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qq聊天(强制qq聊天链接2022)
小玉2023-07-05【软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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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9年湖南男子蒋某在网上用QQ和女性聊天,他冒充自己是剧组工作人员约见女性到宾馆。后来以导演、星探、、明星等角色和女性继续聊天,以试镜、培训

强制qq聊天(强制qq聊天链接2022)
最后更新:2023-07-05 03: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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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男子蒋某在网上用QQ和女性聊天,他冒充自己是剧组工作人员约见女性到宾馆。后来以导演、星探、、明星等角色和女性继续聊天,以试镜、培训演员等理由和这些女性发生关系。他作案2起,猥亵一起。导致一个13岁的女性怀孕并进行流产。近日祁阳县法院判决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蒋某头脑挺灵活,一人扮演多种角色和女性聊天并骗她们见面,进而发生了关系。他触犯的是强奸罪而不是诈骗罪。当他和这些女性见面后,虚构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让女生产生幻觉,他利用工作为诱饵让女性和他发生关系,这就属于强奸罪中“其他方式”。因为女性认为蒋某是剧组工作人员,能为自己解决工作问题而迫不得已和他发生关系,他们之间不是情侣关系,而是带有交易的性质。强奸罪不仅仅包含男性对女士使用了暴力方式,还包括男性利用职务之便,逼迫女性和他发生关系,本质也是违背女性自由意志的。法院之所以重判他就是因为他性侵了未成年人并造成孩子流产的严重后果。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哪些是属于情节严重的呢?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且我国也出台了文件,要求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蒋某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法院对其合并处罚,作出了10年6个月的处罚。现在很多00后也进入社会,他们年轻貌美但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受骗。有些人利用他们单纯善良而实施诈骗,不但造成了她们破财甚至是伤害他们的身心。年轻人看到工作轻松而赚钱多的事情就要多留心而不是轻信某些许诺。你nnd华N6,强制更新系统后QQ后台设置不了振动响个不停《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九图带你了解→严禁“大数据杀熟”,APP不得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信息拒绝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为信息保护加上一把法律“安全锁”,看图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九图带你了解→#男子200元引诱两初中生轮流与其发生关系#2020年5月31日,贵州兴义,被告人毛某某通过QQ软件与初二年级在读的被害人李某(13岁)聊天,聊天过程中李某向毛某某借钱。毛某某称,若李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愿意给予200元。在李某同意后,毛某某于当天下午开车将李某及同班同学苟某(15岁)带出游玩。当晚,毛某某将李某、苟某带至兴义市某宾馆,要求李某与他发生性关系。同时,李某也承诺分给同学苟某100元,使苟某也同意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猜拳的方式决定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在明知李某为幼女、苟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毛某某先后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有道说法】1、该男子明知二人还是初中生,对于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事实是应了解知晓的。仍然同时与二人发生关系,简直有如禽兽。2、虽然被害人李某、苟某是自愿与毛某某发生关系,并且以收取相应的对价为前提。但是因李某均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对李某苟某行为不认定为卖淫嫖娼,因为毛某某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以强奸罪对毛某某定罪。因苟某已满十四周岁,毛某某与其发生关系,不认定强奸罪。3、依据刑法之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奸淫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所规定的奸淫幼女,是指以暴力等方式,违背女孩意志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而本案毛某某与幼女李某发生关系,没有暴力胁迫,而是双方自愿。仅仅是因为李某为幼女,推定为强奸罪。此种情形,以一般强奸罪,量刑标准计算,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毛某某在庭审时称他并不确切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但是作为成年人,明知对方为初中生,应有基本的事实判断。因此其在主观上无投案意图,客观上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应认定成自首。两名被害人均为在校住宿学生,毛某某通过金钱引诱的方式,令其脱离老师、家长的监护,在同一时间、同一密闭场合与两名未成年人先后发生性关系,性质较恶劣。鉴于没有暴力强迫,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4、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学校的良好教育,更需要社会的良好氛围,为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刑法之所以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对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认定为强奸罪,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心智尚不成熟的幼女提供法律强制手段。对男子的行为,以及判罚,你怎么看待?欢迎留言区评论。@法律有道河南洛阳,某武术学校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事情,武术老师王某枉为人师,利用职务取得学生的信任,拍下学生私密照片强迫学生顺从自己,最终导致学生怀孕。王某于2019年3月开始在某武术学校担任教练,7月份左右,小丽(化名)在一次武术比赛中以优异的成绩引起了王某的关注,于是二人添加了QQ好友。王某为了拉近与小丽之间的距离,经常以单独教学的方式接触小丽。涉世未深的小丽也极度敬重恩师王某,内心充满了感激。而王某却动机不存,他看小丽年龄虽不大,但是长得亭亭玉立,面容甜美,早已起了色心。逐渐王某不再满足简单的肢体接触,在结识3个月后,王某送给了小丽一部手机,并明确要做小丽的男朋友。懵懵懂懂的小丽根本不明白王某的用意,便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就这样,王某经常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小丽去宾馆,连哄带骗的让小丽满足自己的兽欲。在此期间,王某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欲望,甚至拍下了二人的不雅照片,而这一切小丽并不知情。12月份,小丽认识了同龄的异性朋友,逐渐对王某予以疏远。王某也发现了小丽的变化,便产生了威胁小丽的想法。12月8日,王某再次约小丽到某酒店与之发生关系,并偷偷用手机拍摄了视频。后王某便利用该视频相威胁,如果小丽离开自己便将二人谈恋爱、视频内容告知其的父母,迫使小丽与之长期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小丽虽然不懂爱情,但也懂得羞耻,只能无奈地答应王某的要求。随后二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2日期间,多次发生关系。直到小丽觉得身体不适,家人将小丽送医救治,才得知小丽已经怀孕,小丽的父母选择了报警。@伯瞻说法本案中的小丽在案发时并未满十四周岁,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知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关系,一般均以强奸罪论处。王某在庭审中称,自己的父亲在自己年幼时因公牺牲,后母亲改嫁,自己是由年迈的祖父母抚养成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系犯罪行为。其实,王某所称的自己不知道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辩解并非法定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本案中的小丽身高、外貌均发育比较成熟,不像是14周岁,但是王某作为小丽的老师,长期与之在一起,对小丽的实际年龄是明知的,王某明知小丽不满十四周岁与之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庭审过程中,王某还辩称在小丽年满14周岁之后,王某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时是在谈恋爱,并未违背小丽的意愿,不存在胁迫行为,自己之所以发送视频截图威胁小丽,是因为小丽在与自己恋爱的期间,又答应与其他男生处对象,导致了二人的矛盾,其目的是吓唬吓唬小丽,主观并不存在威胁的意图,所以在小丽14周岁之后,双方发生关系,不易认定为强奸。通过审查证据显示,小丽在受到威胁后及时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姐姐,足以体现王某发送二人不雅照片并强迫其继续与之交往后,小丽的内心是恐惧和害怕的。以上事实有小丽、王某、小丽姐姐三人的QQ聊天记录为证。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点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是做老师的基本要求。身为老师的王某又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学生的年龄呢?又怎么会不知道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谈恋爱是极为不道德的?为了让小丽屈服自己,竟以不雅视频相威胁,实在是卑贱!不管两人是否是情侣关系,只要是违抗了小丽的主观意志,其行为都是构成了犯罪。虽说本案中的王某受到了惩罚,但是对小丽的伤害是刻骨铭心的,这对她来说也是一辈子的教训,希望时间可以抹平她内心的创伤,也希望她能够不被此事造成的阴影所困扰,毕竟还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头条创作挑战赛##搬砖人的日常生活##头条热榜#毁三观!男子方某系90后,有温柔的妻子却不知满足,通过在色情聊天QQ群中认识了张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下药迷倒方某的妻子。另一男子龚某为方某赞助资金和药品,方某将作案过程的视频发给他欣赏作为交换条件。随后,方某下药迷晕妻子(化名小丽),与张某二人先后强奸了妻子。尝到了甜头的方某之后还打算故技重施,又带着迷药来到妻子闺蜜家中,将其麻醉。后因妻子闺蜜苏醒,方某感到害怕遂离去。法院判决方某、张某、龚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个月、3年。(来源:潇湘晨报)想不通,怎么会有这种人!这种人竟然还能娶的到老婆!真想把方某脑袋挖出来看看里面装的是什么。果然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可怜的小丽不是嫁给了“郎”,而是是嫁给了“狼”啊!小律认为,法院对三人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一般处3年-10年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方某是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是方某行使丈夫的权利。但是作为妻子,仍然有权决定是否处分自己的性自由权,方某通过下药控制妻子,以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全程录不雅视频),侵害了妻子的性自由权,仍然构成强奸罪。本案中,方某与张某二人事先商议,决定以下药迷晕妻子的方式实施强奸。随后,二人通过龚某提供的药品,由方某负责下药迷晕,迷晕妻子之后,方某与张某先后对妻子小丽实施了强奸行为。故二人属于轮奸,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起刑点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方某企图对妻子的闺蜜故技重施,因害怕没有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方某与张某轮奸妻子的行为已经得手,即便有投案自首情节,也不可能最终只判决三四年。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男子与网友合谋强奸妻子均获刑#“我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湖北孝感,一男子与初二女学生发生两次关系,致使女学生怀孕并在厕所产下一名男婴,后女学生因害怕被家人发现,遂将男婴从二楼窗户扔至窗外,导致男婴死亡。张某通过QQ聊天与小刘(女,未满14周岁)相识,聊了几天后,小刘邀其同班同学小李一起乘车前往孝感汽车站,后小刘给张某打电话,张某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到汽车站接小刘及小李。见面后,小刘对张某介绍说,小李是她同学,在读初二。随后张某带小刘及小李到一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张某将被害人小刘及小李带至宾馆。开房时,小刘叫小李在外面等着,张某在房间里与小刘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某给小刘现金一千元。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小刘再次邀约小李乘车前往孝感,见面后,张某带着小刘及小李到广场给小刘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后张某再次带着被害人小刘及小李前往宾馆,在房间里,张某与被害人小刘再次发生关系。事后,张某将所购买的苹果手机交给小刘。几个月后,小刘发现自己怀孕,但不敢与家里人说,后其在表姐家的厕所里生下一男婴,由于害怕被人知晓,并将所生男婴从所居住的二楼厕所窗户口扔至窗外,导致所生男婴死亡。一、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小刘是幼女,以物质利诱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的确不知被害人小刘不满十四周岁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害人小刘、证人小李均证实告诉过被告人张某被害人小刘是初二的学生,被告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小刘,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知道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利用物质引诱的方式,没有奸淫被害人的故意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可能知道被害人小刘是幼女的情况下,仍放任自己的行为,两次与被害人小刘发生关系,且给被害人财物,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两次与幼女小刘发生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称:被告人张某强奸幼女小刘致使小刘怀孕生子将婴儿摔死,后小刘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严重危害了小刘的身心健康,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在三至十年处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三、被告人张某上诉称:的确不知小刘未满十四周岁,没有物质诱骗小刘,其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上诉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间接“明知”被害人当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谅解,被害人小刘之父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庭审后,被告人张某亲属即赔偿了10万元给被害人小刘及其父亲刘某,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四、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三款:“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20条:“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结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明知被害人小刘是初中二年级学生的情况下,仍以金钱财物引诱的方式与被害人小刘发生关系,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小刘是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关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强奸幼女小刘致使小刘怀孕生子将婴儿摔死,后小刘患急性应激性精神病,严重危害了小刘的身心健康,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来源:裁判文书网)本案最可怜莫过于那个刚出生的男婴,一出生就被“年幼无知”的母亲抛弃。而作为小刘的父亲刘某,居然能够为了10万块谅解张某,这也是我不能理解的。对此案,大家怎么看?关注@法海看法每天分享案例,看人生百态。#我要上头条##孝感头条#现在的学生胆子真大,七年级就开始网恋,拒绝上学,还要攒钱去找网友……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因为疫情上网课,孩子常常用手机上课,偷偷玩起了qq,和一个陌生男子聊天,孩子妈妈说是外地的,而且是一个社会小青年(不上学了),妈妈发现孩子和她聊的火热,平时也只是提醒,这个学期发现孩子常常早上起不来,妈妈就留意一下,结果发现孩子半夜玩手机。都是和陌生男子聊天,最近发现聊天内容特别的露骨,对方要求孩子拍私密部位图片给他看。孩子母亲看到这些信息,十分震惊和愤怒。想过拿走孩子的手机,但孩子用离家出走威胁家长,且孩子以前因为手机的事情,离开家一晚未归,家长也不敢强行手手机。最近发现孩子偷偷把钱存了起来,而且变着法子问家长要钱,以前是有多少用多少,很明显,孩子有攒钱的欲望,目的再明确不过了。现在的情况是:家长既不能拿走孩子的手机,又担心孩子在网恋中越陷越深……家长边哭边说:我该怎么办?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办?请教各位条友大神们,你们遇到过这样的学生吗?又该如何去解决?“两年前开的房,怎么还要拘留我?”山东泰安,中年男子通过QQ联系皮条客,支付嫖资200元,两年后被拘留15日。法院: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违法但不撤销。(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1.老尹年过50,虽然只是一个商业银行的员工,但收入不菲,日子过得舒坦。这天,老尹突然被派出所传唤。民警要他交代两年前,在某宾馆的一桩性交易。老尹矢口否认。办案民警提醒,两年前派出所破获一个卖淫团伙。皮条客王某交代,曾经通过QQ,向昵称“热带雨林”的中年男子推送失足女孙某。两人在宾馆房间发生关系,男子支付现金200元。老尹使劲摇头,不承认有这种事。于是,民警强制检查老尹的手机,发现其QQ号、昵称与王某的交代相符。老尹面对铁证,无法抵赖,承认自己犯了错。他从12张女子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孙某。至此,警方完成取证,处以尹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2.老尹从拘留所出来后反悔了,提起行政复议败诉后,又向法院起诉。他辨称,办案民警以自己即将参加高考的孩子相胁迫,自己才在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上签字、按手印。他的QQ号是单位部门的公用账号,好几个人都有密码,不能证明自己曾用此号联系过王某。即使自己有违法行为,也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3.公安部门反驳称,没有证据证明尹某在接受讯问时受到胁迫,没有证据证明该QQ号是公用账号。本案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嫖娼行为。尹某只是在诡辩。由于尹某使用QQ号联系,警方长时间未掌握其真实身份。在确认其身份后,作出处罚决定,并没有违反6个月追责时效的规定。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警方取得王某、孙某口供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了6个月法定期限。虽然警方将尹某另案处理,但是没有提交另案登记表等证据,无法确定受理日期,应推定为超过办案期限。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处罚决定违法,撤销原复议决定。尹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处罚决定,赔偿自己的经济和名誉损失。二审法院判决,虽然办案期限超期、程序违法,但是尹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原处罚决定适当,可不予撤销。5.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不予撤销的判决。但在本案中,警方严重超期,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明显违法,不宜再追究老尹的违法行为。法院判决值得商榷。老尹希望以一场彻底的胜诉,给自己恢复名誉。但他在两年后,从众多照片中还能认出孙某。这已说明了一切。即使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依然无法抹去尹某不光彩的那一夜。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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