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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江苏南京,李先生给他送了两箱五粮液白酒,由于自己不爱喝酒,于是李先生打算把这两箱卖掉换现金,做点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经过比价后,李先生决定到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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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7-05 0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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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李先生给他送了两箱五粮液白酒,由于自己不爱喝酒,于是李先生打算把这两箱卖掉换现金,做点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经过比价后,李先生决定到一家回收价格比较高的烟酒店交易。李先生将两箱酒拿到店里后,当时有两人在场。对方仔细检查后,声称其中一箱有问题。李先生自己不懂酒,信了,也同意他们开箱检查,检验真假。五分钟后,对方声称开封这箱是假的,只收没开封的那箱。李先生当时就纳闷了,朋友既然送我酒,怎么可能是一箱真一箱假的呢?随后李先生仔细查看被“认定”为有问题的那箱酒,结果发现其中一支酒的生产日期与其他5支不一样。虽然李先生不懂酒,但一箱酒不可能出现生产日期不一样的情况,这点常识还是有的。但对方就是不承认。李先生又没有证据,只好作罢。随后李先生向记者求助。为了一探究竟,记者从正规渠道购买八瓶五粮液、两瓶茅台酒以及四条华子烟并作好记号后,再次前往该店卖烟酒。结果证明李先生的怀疑是对的。五分钟后,他们又声称其中两瓶茅台、两瓶五粮液以及两条软装华子是假的,因此不收。掌握好证据后,记者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对方控制住。目前两名男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娟姐看法】1、有网友表示,其实他们作案的手法并不高明,因为一箱是没开封就说是真的,另一箱调包后居然生产日期都不一样。还有网友表示,他们居然敢当着卖家的面掉包,真是胆大包天!必须严惩这些不法之徒!2、其实他们就是趁记者和李先生不注意时,将烟酒调包的。因此警方初步认定他们构成盗窃。注意,警方称是将他们刑拘了。也就是说,他们盗窃的价值已经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处没收财产。根据江苏地区数额犯罪认定标准规定,数额较大是指2千-5万元;数额巨大是指5-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5万元以上的。换而言之,最终他们会受到什么处罚,将根据他们的犯罪所得来认定。强调一点,认定价值并非以厂家指导价为准,而是以市场价值为准。比如说飞天茅台,出厂价与市场价差距甚大。3、其实从《烟草专卖法》角度来说,他们也是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必须在当地烟草企业进货的,否则将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4、有网友表示,通过李先生的遭遇可以得知,他们肯定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深挖他们之前的“回收行为”,应该还有很多线索!来源:娟姐看法江苏苏州,男子陈某经营着一家烟酒店,因之前店里遭过贼,这次订购的950条香烟送到后,他放了一半在车上。谁曾想到,第二天早上,陈某开车出门办事,被烟草局查获,随后烟草局以非法运输烟草为由,将445条苏烟没收了。(来源:江苏苏州中院案例)案发前一天,陈某订购的950条苏烟到货后,他一半放店里,另一半搬到了自己的车上,总价值约21万元。第二天早上,陈某开车出门办事,遇到民警设岗查车,民警发现他车上装了很多东西,当即将他拦下,让他停车接受检查。陈某知道民警是在履行职责,非常配合,陈某心想,我平时遵纪守法,按时交税,你们检查完后,还不是规规矩矩地放我离开?让陈某没想到的是,民警发现他拉着满满一车烟后,怀疑他卖假烟,随即将他控制住。陈某辩解说,自己的苏烟是正规渠道购来的,还出示了购买记录,并表示车里只有一半,但民警不信。之后,民警通知了烟草局的人,烟草局检查后确信是真烟,不是假货,然而,陈某还没来得及高兴,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就让他出示准运证。陈某解释说,前不久店里遭了贼,被偷了不少烟酒,所以才把烟放车里,工作人员看了他一眼,你的意思是没有准运证了?陈某笑容顿时僵硬,紧接着,烟草局以陈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他的445条苏烟作出没收处理。陈某不服,申请复议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到法庭,要求烟草局退还扣押的苏烟。本案是行政诉讼,烟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陈某拉着苏烟到处跑的时候,被烟草局查获,从运输烟草的事实来看,人赃俱获,还有什么好说的?《烟草专卖法》第21规定,运输烟草,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法律规定,运输烟草的必须要有准运证,如果没有准运证的,烟草局可以予以处罚。烟草局要求陈某出示准运证,陈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烟草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无准运证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50%的罚款,没有准运证运送烟草的,烟草局将其查获后,不仅要没收烟草,还要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是违法运输烟草货值性20%-50%。从字面意思来看,本案中陈某开车拉着苏烟到处跑,这不是运输烟草,是什么?什么是运输烟草,不应该只看文字意思,需要根据法律全文来确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需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由此可见,运输烟草至少应该是跨市、县运输,调查显示,陈某开着装有烟草的车辆,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南通和常熟是两个市,也就是说,陈某的行为属于跨市运输烟草专卖品。最终,陈某一审、二审都输了,败诉后陈某很郁闷。这烟是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也出示了购买记录,只是放在车里,然后开车出去办点事情,怎么要被没收呢?从情理上讲,如果陈某确因店里着贼才把苏烟放车里,不应该予以没收,但是,陈某需要提供证据说服法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如果真是怕贼偷,为什么还要放一半到店里呢?大家觉得,陈某的辩解符合生活经验和常识吗?@蚂蚁说法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江苏##苏州头条##苏州#你说你这些烟是留着亲戚结婚用,鬼才信!谁家结婚要用1600多条香烟??面对烟草稽查人员的质问,高某傻了眼。事情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高某是一名个体户,经营着一家烟草店,也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一天,高某像往常一样守着自家的烟酒店,等着生意上门。可是没有等到生意,却等到了烟草部门的市场检查。原来,烟草稽查人员根据线索,对高某的烟酒店实施检查。还没等高某反应过来,烟草稽查人员就从高某店铺内的货品存放点提出大批卷烟,数量一共1619条。后经过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货值244291元。经领导批准,烟草稽查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没过多久,烟草部门认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6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高某作出了卷烟货值8%的罚款19543.28元。高某对此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失败后,又向法院提起来行政诉讼。在法庭上,高某述说,涉案的1619条卷烟是他分两次购进的,第一次购进了498条卷烟,用于弟弟和妹妹结婚办酒;第二次购进1121条卷烟,是帮朋友代买,一时没有来得及给朋友而暂时存放在店内。对于高某所说,烟草部门回应称,高某是一名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明知道只能从本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而向其他人购买大批卷烟,存放在店铺内,明显具有经营的主管目的,烟草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听到烟草部门的解释之后,高某不服,他认为店铺属于自己的私人场所,烟草部门又不是公安机关,无权对其店铺和仓储场所实施检查,烟草部门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二项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因此,烟草部门程序没有任何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高某全部的诉讼请求。朋友们,你们认为高某所说的理由合理吗?烟草部门的行政处罚合适吗?欢迎大家评论交流欢迎关注@星宇看法一起探讨法律和生活的故事江苏常州,一女子在仓库存放5245条烟,真烟假烟混掺,被查到后将这批价值1391962元的全部没收,还吊销了其证件,理由是无证运输香烟,女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乱渠道进货,最多处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随即将处罚单位起诉。一天,民警接到电话报案称村子里某女子租的房子内存放了大量的香烟,怀疑是假的,于是民警便联系了烟草管理部门,在事先摸查之后,确认了地点,以及房子内存放了大量香烟的事实。于是便联合执法查处了,盘点后其中一共有92种香烟,5245条,这些香烟全部都被登记暂时封存并抽取了样品送去检验,当时这些香烟的物主陈女士一直在旁边,十分的慌乱,因为这些烟来路不正。检测结果很快就出来了,5245条烟里面有4490条是真的国产的,692条是走私的,还有63条是假的,总价值进行评估一共是1391962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还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案件移交给了民警。侦办后,因为陈女士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构成刑事犯罪,又退回了烟草管理部门,同样因为涉案金额太大,他们也不敢轻易的做出处罚,而是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要求陈女士提供相应的证明。经过长达6个月的调查和处罚程序,以陈女士在独立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点以外的场所存储大量卷烟,这些卷烟既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处以没收和取消零售许可证的处罚。没收全部香烟依据的是《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70收购无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而陈女士构成情节严重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吊销证件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次性查获了50条以上的假烟或者走私烟可以责令暂停售卖进行整顿,或者取消资格。价值一百多万的香烟被没收,陈女士自然是不肯接受,于是便提起了行政复议,之后又是长达两个月的复议调查审理,最终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于是陈女士便将烟草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更改处罚决定为处存储香烟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把自己存储的香烟全部还回来。理由是:1、查获的卷烟已经在仓库中,不存在自运、托运或雇佣他人运输该批卷烟,无任何交通运输行为,不能认定她是无证运输。2、并非无证运输而是乱渠道进货,应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烟草管理部门则是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请,理由依旧是:陈女士在独立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点以外的场所存储大量卷烟,这些卷烟既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并无不当。院方审理后,首先确认了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是具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的,整个处罚过程都是符合程序,且合法合规的。其次作出的处罚也是有法可依,唯一的焦点就是在仓库查到的香烟,能不能认定为违法运输。院方认为:陈女士存储的房屋并非生产场所,从生产场所转移至被查获的存储场所必然存在运输行为,陈女士没有提供准运证,又未提供在本地烟草公司购买的有效证明,所以认定其存储烟草的行为属于违法运输并无不当。且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的,属无证运输。因此,处罚单位认定陈女士属于违法运输,依照《烟草专卖法》做出没收全部香烟,取消烟草售卖资格的处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陈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看案明法要注意的是,从异地携带卷烟个人最多只能携带50条,如果超出50条同样也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运输,所以如果即便是个人原因买烟自己抽,也要注意不要超过50条。如果是邮寄的话则只能够邮寄2条,超出同样也是被视为违法运输,所以平时生活中也是需要注意。#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行家计划#【利润极大销售假烟被判刑】2019年的一天,陈万奎在酒桌上认识了一个名叫张东帆的生意人,听朋友介绍,这个“张东帆”是个“能人”能搞到进价60元一条的红南京,250元一条的硬中华和80元一条的新版利群,而且这些烟和真的区别不是很大,一般人看不出来。陈万奎虽然明知张东帆销售的是假烟,但是为了赚钱,陈万奎还是与其进了货。这批假烟在陈万奎的店里十分畅销,利润空间巨大。卖了一段时间后,见没有人发现是假货,尝到了“甜头”的陈万奎开始放心大胆地进货,先后从张东帆处购买了价值118550元的假烟,获利60700元。2020年,警方在侦查另外一起案件的时候,抓获了张东帆的上线人员,然后循线追踪,将张东帆等相关的9名涉案人全部抓获。最终,陈万奎也被抓获。东台市法院审理认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检验,陈万奎销售的假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香烟。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万奎明知系假烟仍购买并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东台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万奎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江苏法治报郑州中原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假烟案11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经侦大队经过前期侦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假烟案,打掉一个销售假烟产业链,抓获嫌疑人七名,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人民利益。今年10月份以来,经侦大队接到线索称市场上陆续出现假冒高档天叶、中华,以及热销烟南京炫赫门等卷烟。经侦大队与郑州市烟草专卖局保持打击烟草违法犯罪同步作业,在同步侦查发现中原辖区一王姓男子存在无证经营卷烟行为。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两部门决定在11月1日当天收网,将嫌疑人王某抓捕归案。王某在到案后供述其从私人渠道购进卷烟并进行销售,但其认为其购进的是真品卷烟。根据王某供述,经侦大队顺藤摸瓜逐级上挖,最终顺线抓获嫌疑人四人,将这个非法经营假冒卷烟网一举摧毁。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余人员由烟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①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勇通讯员闫青青秋招拿到南京烟草、华泰证券总部、江苏银行总行、招商银行offer,到底选择哪一个?“烟我是用来送礼的,没有盈利,凭啥罚款?”江苏徐州,烟草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在一老人家中发现700条香烟,以扰乱了市场秩序为由对其罚款8千余元。事后,老人不服以香烟用来送礼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处罚。事发的当天,烟草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指某小区居民存放有大量的香烟,随后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的线索找到了老张的家中,经过工作人员的查找,在老张家中一个房间里发现了大大小小的箱子,都装满了香烟,经过核对一共有700条香烟。经过鉴定,该批香烟的总价值达到89856元。在工作人员查处期间,老张的女婿白先生匆忙赶到了现场,并承认这批香烟都是他的,这批香烟也不是用来卖了,主要是用于准备送礼的,但是工作人员并未采纳白先生的意见,仍对其作出罚款8985.6万元的处罚。白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将烟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罚。@俊哥看法那么,白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庭审中,白先生认为卷烟是他从朋友颜某购买的,目的是为了送礼,而不是为了拿来卖,如果自己真要拿来卖,也不会放在自己老丈人家中。尽管他拥有烟草销售许可证,但他也是一个普通的市民,所以他的个人消费行为和他的商店的经营行为要做一个区分。《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根据上述法律,尚无证据表明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不良影响,不应对其作出处罚。其次,他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仅登记了商铺和仓库两处,烟草管理局没有权利对他的老丈人老张进行搜查,因此,烟草局的处罚是不合理合法,执法程序属于违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证明"的规定不同,认为本案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烟草局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烟草管理局辩称,白先生表示涉案卷烟是从他的朋友颜某那里买来的,但经过多方调查,并没有找到这个人,所以不能证明白先生的话。而且不管香烟购买目的是什么,是否销售都不会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定性。根据《烟草专卖法管理条例》五十六条,持有许可证未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的,可处以涉案香烟进货价值的5-10%罚款。烟草局对白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也是合法合理的。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出,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违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烟草局在调查卷烟的过程中对老张家中的查处,于法有据的。最终,法院驳回了白先生的所有诉求,判决其一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看法。#江苏##普法行动#江苏连云港,老王买烟,花44万余元从山东买了1700条,驾车返回时在高速收费站被拦截查获,经鉴定卷烟均为真品,但是,老王的货还是被没收了,原因是老王没有烟草准运证运输烟草,可是,老王认为自己有烟草零售许可证,该行为属于跨区域进货,按进货额罚款就行,不应当没收,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老王又提起了诉讼。事实部分,非常清楚,老王开着商务车,车内放着刚购进的卷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将其拦截查获,可谓是“人赃俱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的适用。烟草局认为,老王进烟返程被查获,可是,拿不出该批卷烟的准运证,这一行为既符合跨区域进货的规定,也符合无证运输烟草品的规定,这两个规定,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属于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无证运输烟草品。假如,因为老王有零售许可证,就按照跨区域进货处理,其他零售许可证者就按无证运输处理,那么,违法处罚就缺乏公平性,况且,老王不是第一次违法被查,此次无证运输烟草涉案金额高达44万余元,主观违法故意明显,按照无证运输烟草品,做出罚没的决定,合法且恰当。对此,老王认知非常简单,自己有营业执照,有零售许可证,具有烟草零售资格,所运输的烟草也全部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这就是跨区域进货,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都知道烟草是专卖的,老王这一次玩大了,会不会涉嫌刑事犯罪呢,老王持有的是烟草零售许可证,是合法的经营主体,没有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老王去外地拿货也是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归根结底,老王只是进货不正规,并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可处进货总额5%-10%的罚款,这是老王希望的结果,无证运输烟草,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烟草品,无论那一款违法行为,都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是,应当如何定性老王的行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一万只为一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老王非法运输卷烟1700余条,涉案烟草价格44万余元,无论时数量和价格都达到了应予没收的情形,烟草部分依法依规处罚,系履行职责,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老王的上诉请求。老王输掉了官司,也应吸取教训,烟草专卖,获得零售许可证不等于同时获得准运证,跨区进货系违法行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也是违法行为,虽然不是刑事犯罪,但是也要面临行政处罚的制裁,如此跨区,得不偿失。#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大吴的法律观察##行家计划#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当事人均为化名。苏州常熟警方破获一起销售伪劣香烟案,涉案金额高达百万s一条神秘线索,牵出百万大案。近日,苏州常熟警方破获一起销售伪劣香烟案,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不久前,碧溪派出所收到线索,疑似有假冒伪劣卷烟在碧溪辖区进行交接和运输。收到线索后,派出所民警立刻与烟草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当时,现场停着两辆货车,驾驶员李某辉和李某磊正在搬运箱子进行交接。经检查,箱子内装有大量香烟,现场查获7个品种卷烟,共计6000条,标值914500元。后经江苏质量检测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证明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卷烟。据嫌疑人李某辉(化名)和李某磊(化名)交代,他们都是在货运平台接到了同一个人的订单,随后根据“神秘人”的要求进行装运的。那么,这个“神秘人”到底是谁呢?根据线索,在治安大队的指导下,经过近一周的调查取证,最终锁定了“神秘人”。不久,该“神秘人”在昆山市被抓获,此人正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在陈某租住地,民警查获假冒伪劣香烟各款式5个品种卷烟1828条,涉案价值258560元。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此,警方提醒,烟草制品属国家专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正值岁末年初,是烟草销售的旺季,购买卷烟的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便宜,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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